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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淘宝商家销售假冒唐培里侬香槟,被判赔偿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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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被告涉嫌销售假冒唐培利农香槟,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7万余元。

某淘宝商家销售假冒唐培里侬香槟,被判赔偿17万余元

图片来自:岳聊酒

淘宝店铺销售假冒唐培里侬香槟

被正品商标所有者亲自“抓包”

根据今年4月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9年8月8日,某淘宝店店主通过阿里旺旺收到一条信息,对方查询一款名为“唐培里侬2002珍藏版套装香槟王夜光版DomPerignon,法国进口”的商品,价格为21800元。

在“顾客”表示商品链接显示“下架”、“无法购买”后,该店店主表示有货,并提供了一个商品链接,称“21800是六瓶不同颜色的夜光版,2002年有货”,“礼盒需要补2300”。最终,两套商品以43000元的价格成交。

随后,“客户”以淘宝商家侵犯“汤沛利农”等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将卖家告上法庭。

原来,这位“顾客”就是“利农”等33类商标的所有人:师。出售的两套“汤沛利农”经比对后被认定为假冒产品。

庭审中,原告明称被诉产品为夜光香槟。原告只生产绿色和粉色瓶贴的夜光产品,而被诉侵权商品为绿色、红色、黄色、白色、浅蓝色和深蓝色。

而且被控产品的酒瓶包装很多细节与正品有较大差异,包括酒标的颜色和厚度、字体大小、软木塞上的年份等。酒标上甚至还有拼写错误。例如,在背面标签上,原告产品的法语句子第二行中的单词为“R sulta”,侵权产品为“rsulta”;还有几个词,如“丰富”、“elborum”和“揭示”等。原告产品的这些文字中的字母“L”均为小写。

对于史某公司擅自生产、销售与史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酒类产品,史请求法院判令史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同时判令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造成的不良影响,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

法院: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免除赔偿责任

对于商标侵权的指控,被告石某公司辩称,被告的产品有合法来源,是从北京网某公司购买的。即使存在商标侵权,被告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合理的来源”,《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是合法取得该商品并说明供货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石某公司提供的微信记录显示,石某公司员工方某红于2019年4月、8月11日分别与微信上标注为“王堂-李某华”的用户进行了“香槟王套装”的对话。并于8月13日通过支付宝成功转账27600元给一个名叫“* *华”的个人。

据世界某公司称,李某华一直供应“唐培利农香槟王”产品,而被控侵权产品是从李某华的公司北京网某公司购买的,转让款27600元用于购买2002年香槟王套装两套,以证明被告产品有合法来源。

但根据被告石某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货款支付记录、李某华朋友圈截图等相关证据,法院表示,这只能证明其曾联系过一个自称“北京网某公司李某华”的人购买被控侵权

同时,收到2.76万元的账户被部分信息屏蔽,无法确认该账户确实为“李某华”所有,也无法证明该交易是针对本案侵权商品的。因此,被告的相关证据不充分、不完整。

此外,法院还认为,货物是否直接从被告石的公司交付

款从其公司帐号转帐至对方个人帐号,还是未让对方出具正式发票等情况来看,此种交易方式均不符合公司之间的交易习惯和财务制度要求。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经销商之间口头交易的习惯确实存在,但交易时应尽量让对方提供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或发票、或签订购货合同,才能在发生争议时最大化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品牌“正主”主动出击打假

与公证员一起拆快递

从判决书显示的信息来看,酩轩仕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8月8日向世某公司淘宝店铺问询相关产品、8月12日完成购买、8月15日与公证员在公证处办公室对该快递进行接收及拆包,并对被诉产品进行侵权鉴定。这一套行云流水的操作表明,酩轩仕此次主动出击是“有备而来”。

庭审中,被告世某公司抗辩称,原告酩轩仕购买产品时,产品对外显示已经下架,是在原告多次询问下被告才提供了两箱,原告在明知产品下架的情况下,依然询问产品,带有明显的以索赔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但是法院认为,关于被告提出原告系诱导性购买的抗辩,与其侵权是否成立无直接关系,且被告在原告询问是否有现货时,立即回复称有两套现货,当天就能发货,故对于被告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而“唐培里侬”品牌“正主”亲自下场打假,这也从正面反映这些名庄品牌打击假冒葡萄酒、治理葡萄酒市场乱象的决心。

不过,由于被告世某公司侵权规模无法确定,无证据证明原告酩轩仕的实际损失,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世某公司存在线下销售行为;从淘宝网提供的数据看,被告近两年来就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额为95440元,数量总体不多,且销售时间较为分散。综合其他考虑,法院最终酌定被告世醇公司应当赔偿原告酩轩仕经济损失80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90563元,两项共计170563元。

此外,关于原告酩轩仕主张被告世某公司登报致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在本案中仅实施了销售假冒原告涉案商品的行为,未对原告及其商品商誉造成不良影响,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