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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香槟人生”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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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香槟香槟”商标权的民事一审案件,对保护香槟原产地名称起到了显著的积极作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香槟人生”商标侵权

图片来自:互联网

案情简介

委员会主张香槟作为宣传、推广和保护香槟葡萄酒的相关权益主体,享有第33类葡萄酒产品中香槟的第11127266号和第11127267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简称两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和熟知。

香槟委认为,广州薛磊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薛磊化妆品公司)生产、北京雅丽莎迪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雅丽莎迪化妆品公司)销售的香水产品,标有“香槟人生”、“香槟人生”标识,构成对香槟委驰名商标的模仿。这种使用会导致香槟委员会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减弱,削弱香槟委员会驰名商标与葡萄酒产品的对应关系,构成商标侵权。

广州薛磊公司从非商标使用、合理使用、非驰名商标不能跨类保护、被控侵权标识没有模仿两个注册商标的标识等方面进行了不侵权抗辩,北京雅丽莎迪公司则辩称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获得的。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两个注册商标在核准注册前作为地理标志使用和保护,核准注册后的商标类型为集体商标。在认定两个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时,需要考虑其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特殊属性。

一方面,作为集体商标,不同于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性质和功能,集体商标是用于表明使用人成员资格的标志。因此,香槟委员会成员对这两个注册商标的使用所积累的商誉可以用来证明这两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另一方面,从其作为地理标志的特征来看,这两个注册商标在获准注册之前,长期作为地理标志使用,是为了在葡萄酒产品上标注“香槟”,以体现其原产地为法国香槟。因此,两个注册商标作为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荣誉可以延伸到两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香槟葡萄酒的销售情况、两个注册商标的持续使用和宣传情况以及市场声誉和保护情况,可以认定两个注册商标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侵权行为发生时构成酒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针对广州薛磊公司的不侵权抗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首先,广州薛磊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的瓶体和包装盒上直接贴有“香槟人生”和“香槟人生”,特别是在正面中间位置显著使用“香槟人生”,足以认定商品来源,故其非商标使用抗辩理由不成立;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香槟”已成为“起泡酒”商品的法定或习惯通用名称,其正当使用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再次,被诉侵权标识香槟人生和香槟人生完全包含了香槟和香槟两个注册商标标识,故被诉侵权标识未模仿驰名商标标识的不侵权抗辩不成立。

在此基础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广州薛磊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是对公众的误导,香槟委员会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已构成商标侵权。

鉴于北京雅丽莎迪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北京雅丽莎迪公司能够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是其合法获得的,并表明提供者是广州薛磊公司,故不对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广州薛磊公司停止生产被控侵权商品并赔偿香槟委员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1万元,判令北京雅丽莎迪公司停止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并支付香槟委员会合理费用1万元。